【聚焦】社保入税,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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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源整理编辑
近日,多地发文明确企业社保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由税务局征收,主要包括以下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岛市、深圳市。当然,早在去年,就有地方社保已移交税务。比如:西安、重庆。社保入税,正式来临。那么,以后应该如何缴纳社保呢?这是目前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穗友们留言提问最多的问题。对此,小编把有关社保入税的实务问题、申报缴纳、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等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历史欠缴社保的追缴问题
社保入税不追缴以前年度的社保欠费?
答: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
第二条: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平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参考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 ):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参考三: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问题答复:
二、将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两不原则”。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二、特定用工模式的社保问题
特定用工模式可以不用缴纳社保?
答:对于在校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兼职人员等,这类用工模式用工单位可以不用为其缴纳社保。
参考一: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参考三: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参考四: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参考五: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三、特定项目的社保缴费基数问题
特定项目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答:《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近期,也一直有不少穗友留言问有没有关于社保入税的课程,想系统学习。那么,关于社保入税的更多问题,穗友们可以关注《税苑微课》-《税苑年卡》-《新政解读》系列,该系列第一时间为穗友们“悬丝诊脉”!本期邀请的财税专家是蓝敏老师,蓝敏老师将针对社保入税的风险解析及防范展开讲解,千万不要错过啦,你关注的问题都在这!联系您的专属客服加入学习,没有专属客服的穗友,添加微课助理微信<138 1133 3493>详询学习事宜!
四、社保划转税务征收背景问题
为什么社保费要划转到税务征收?
答: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目前,全国所有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保费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以及18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交已经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其他未划转的省市要在今年启动划转工作,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今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在下半年不用再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此期间实施划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对企业缴费的影响。
二是目前不同险种、不同主体的社保费,在未划转地区存在分别向社保、医保、税务部门缴费的情况,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反复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将各项社保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解决体制弊端,降低缴费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2019年初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升级,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更加顺畅,信息传递更为及时,能够保证缴费人权益待遇不会因划转受到影响。
五、社保入税企业的负担问题
将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答: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两不原则”。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六、社保缴费的便利性问题
社保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答:目前,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协作沟通机制,特别是从方便群众办事和优化协同高效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划转后,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网上、掌上、实体、自助”多元化渠道进行缴费,安全高效地办理业务。同时,人社和税务部门也会加强人社12333、税务12366等服务热线的协同联动,通过建立电话转接、知识库共享等方式,为参保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缴费咨询服务。
七、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问题
划转对于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会不会有影响?
答:确保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不受影响,是划转工作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为了做到这一点,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强化了业务协同机制,全面升级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实现缴费信息在部门之间的安全、及时、准确传递,可有效保障缴费人的权益及时记录、待遇及时享受。
八、五险相关基础问题
(一)养老保险
1.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公民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4.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同时,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5.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6.公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才可以在年老后享有养老金保障。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社平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8.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9.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保机构负责管理。
1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作为企业的一员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与劳动关系所在地直接相关,与户籍档案所在地无关。
(二)医疗保险基础问题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参保人员医保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4.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下列医保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农合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水果干果;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制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劳保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它药品。
(三)工伤保险基础问题
1.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工伤自负条款”免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工因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退出劳动岗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6.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地点三要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与场所均具备的条件下,如不是从事工作任务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失业保险基础问题
1.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失业人员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6.失业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医保费从失业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8.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按月领取退休金,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保障。
(五)生育保险基础问题
1.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
3.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保待遇办理。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九、社保相关的税务问题
问题延伸:
社保缴纳的依据与工资薪金个税缴纳的依据相同,社保与个税的相关信息交叉稽核,关于个税与社保的联系以及相关税务处理,平台之前为大家做过总结分享,点击文章<2020个人所得税新政集锦><个人所得税综合业务集锦>温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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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后,灵活用工平台再次引发关注!那么,灵活用工合不合规?可否用来税收筹划?税务总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灵活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相比于传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时间、报酬方面都更加灵活,同时用工单位也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经营成本降低,可以适当减轻企业的压力。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在选择灵活用工平台时,纳税人务必小心谨慎,选择合规合法的平台。
同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员工的工资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为了有效控制企业用工成本,建议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计员工收入配比,合理增加员工福利待遇。比如:
1)调整部分补贴支出形式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随同员工工资一并发放的货币化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对真实发生且凭票报销的相关补贴等,可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合理设计福利补贴
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即使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也可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而无需纳入工资范畴。
3)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重视劳务费支出情形
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劳务用工,将该部分人工成本纳入劳务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5)通过个人成立个体户方式
通过个人成立个体户方式来解决个税和社保的问题,个税争取地区核定征收优惠,社保按照灵活就业方式缴纳,企业通过和个体的合作,减少社保、个税的麻烦和风险。近日,深圳市已出台相关政策<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点击查看】,明确自然人从事无需许可的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商事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且不视为无照经营。
社保入税一直困扰着社保缴纳不规范的企业,入税前,企业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相应的“筹划”方法,筹划要合理,以下10种常见的社保风险点与大家分享,希望企业不要铤而走险,要合理利用社保筹划方法,具体风险描述点击下方文字了解详情!
风险七: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行开具劳务发票报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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